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关税工作。习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强调要逐步降低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李强总理作出批示。丁薛祥、何立峰等领导提出工作要求。
关税是以进出口货物和进境物品为征税对象,由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种。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既是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也是实施宏观调控和贸易、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在服务外交大局等方面也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税法律制度建设持续加强和完善。1985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年,根据我们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调整完善关税制度的实际要,国务院重新制定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后四次对部分条款作了修订。1986年至2022年,全国累计征收关税49638.8亿元,关税年收入从1986年的151.6亿元增至2022年的2860.3亿元,年均增长8.5%。实践证明,《条例》的框架和主要制度总体可行、运行平稳。
近年来,关税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有必要在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税法。一是立法法明确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需要制定法律。二是为积极有效应对国内国际形势变化,需要在完善关税制度的同时,强化关税作为国内国际双循环调节器的作用,丰富法律应对措施。三是随着通关便利化改革持续深入推动,按照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关要求,需要及时将关税征收管理有关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制定关税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海关总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送审稿)》。司法部积极地推进审查工作,对关税立法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先后两次征求有关中央单位、省级人民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专家等方面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修改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作为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关税专门法律,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关税税目、税率的调整权限以及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二是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落实立法法关于税收法定的要求,完善《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并上升为法律。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在与现行法律制度做好衔接的同时,补齐制度短板,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预留空间。四是根据关税的性质和特点,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通行规则,稳妥灵活设计相关制度机制,在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满足相机调控实际需要。
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关税工作体制。一是明确关税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定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明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五条)
明确关税适合使用的范围。一是维持现行关税征税对象和征收监督管理机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关税。(第二条)二是维持现行关税纳税人的范围,增加关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明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第三条)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一是明确进出口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目、税率以及适用规则等依照本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执行。(第四条第一款、附件)二是明确关税税率的种类。规定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设置关税配额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第八条)三是规定各类关税税率的适用规则和调整机制。(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四是在进境物品税制平移的前提下,为进境物品税收制度改革作出授权。(第四条第二款)
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一是完善关税的计征方式。在《条例》规定的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基础上,总结关税计征实践经验,增加复合计征方式,并明确了各计征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第二十一条)二是维持现行关税计税价格的确定规则,免征、减征关税项目,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以及暂时进出境货物、物品等特殊情形的关税征收。(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三是为更好适应实际要、便于相机调控,授权国务院能够准确的通过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交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三十三条)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关税征收管理制度。一是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和创新口岸监管的成功实践,明确关税征收管理可以实施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的模式。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根据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明确海关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税额确认,税额确认结果与申报税额不一致的,应当补缴或者退还税款。(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二是完善关税征收监管制度,对标其他税种征收管理制度,规定海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税款的滞纳金加收、补缴及退还,反规避措施,以及海关查询关税涉税信息等。(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条)
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实关税应对措施。一是在维持现行“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关税措施、征收报复性关税措施的同时,增加规定对不履行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或者关税优惠条款的国家和地区,可根据对等原则采取对应的措施。(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相关措施将以符合我国在有关国际条约项下义务的方式实施。二是为确保相关措施的实施效果,明确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法律法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能采用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第五十三条)
此外,草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并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船舶吨税法作了衔接。(第六章、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