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新闻办公室昨日宣告,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将依据《亚太贸易协议》第三轮关税减让商洽成果,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1700多个税目产品实施降税,对原产于老挝、孟加拉的部分产品实施特惠税率。
据了解,享用优惠和特惠税率的产品有农产品、药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造的产品、机电产品和轿车及其零件等。一起,原产于我国的部分化工产品、木制品、塑料制品、皮革、金属制造的产品、机械电气产品在出口到上述五国时也将享用到优惠关税。与现有的《亚太贸易协议》关税减让比较,新一轮关税减让的产品规模和优惠起伏都将大幅扩展,这将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开辟东亚和南亚的商场,扩展与亚太贸易协议各成员国之间的经贸来往,促进亚洲区域合作。
《亚太贸易协议》的前身为《曼谷协议》,我国于2001年5月参加此协议。2005年末,在北京举行的《曼谷协议》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上,《曼谷协议》正式更名为《亚太贸易协议》。
现在,《亚太贸易协议》的成员国包含我国、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六国。2005年,我国与亚太贸易协议成员国之间的贸易额为1343亿美元,进口产品关税优惠金额到达8500万元。(周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