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在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施退税的告诉》(财税[2003]46号)规则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履行;
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现已撤销和本次撤销出口退税产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电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
以上产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履行。详细履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现已签定的触及撤销出口退税的船只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挂号存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履行结束。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存案手续的,一概按撤销出口退税履行。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现已中标的长时间对外承包工程或现已签定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触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用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现已签定的长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挂号存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履行结束。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存案手续的,一概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