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标示办法》现已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标准专利标识的标示办法,保护正常的商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三条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担任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示专利标识的行为做监督办理。
第四条在颁发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用期内,专利权人或许经专利权人赞同享有专利标识标示权的被许可人能够在其专利产品、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许该产品的说明书等资料上标示专利标识。
(一)选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我国发明专利、我国实用新型专利、我国外观设计专利;
除上述内容之外,能够附加其他文字、图形符号,但附加的文字、图形符号及其标示办法不得误导大众。
第六条在按照专利办法直接取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许该产品的说明书等资料上标示专利标识的,应当选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按照专利办法所取得的产品。
第七条专利权被颁发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许该产品的说明书等资料上进行标示的,应当选用中文标明我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没有授权”字样。
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许第七条规则的,由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示不妥,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办理专利作业的部分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则进行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9号发布的《专利符号和专利号标示办法的规则》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