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当事人将案涉货品锡条品目归类过错,那么比照品目80.01与80.07调查二品目之间的首要差异:
品目80.01 包含呈块、锭、板坯、条、杆或相似形状的未锻轧锡,以及锡碎片、锡粒及相似产品,本品意图大多数产品用于镀锡,供滚轧、挤压加工,制作合金或铸造成形物品,不包含锡粉及片状粉末(品目80.07 )。
品目80.07 包含一切的锡制品,但本章其他品目所列的物品、第十五类注释所列的物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所列的物品及和谐准则其他章更为详细列名的物品在外。本品目一般适用于:
三、家用用具及餐具(一般为地蜡器),例如,壶、盘、碟、杯、虹吸管头及啤酒罐盖。
七、锡板、片及带;锡箔(不管是否印花或用纸、纸板、塑料或相似资料衬背)。这些物品的界说拜见第十五类注释九(四)。
八、锡管[界说拜见第十五类注释九(五)]及管子附件(例如,接头、肘管、管套)〔不包含空心异型材(品目80.03)、带有龙头、旋塞、阀门等的管子附件(品目84.81),以及已制成可确定为专用物品的管子,例如,机器零件(第十六类)〕。这些物品与品目73.04至73.07的注释所述及的钢铁物品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