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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病拒绝公司安排的一次出差后,工位上方被安装了‘一对一’的监控摄像头。”1月19日,曾在广州一家科技公司任客服的张女士和记者说,去年12月底的一天,她发现头顶有个正对着自己的摄像头,才清楚自己被单独“监控”了。近年来,一些企业在办公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或通过其他技术方法监控员工的电脑、手机使用情况。如何平衡企业的自主管理权和员工合法权益,引发讨论。
张女士表示,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误会,她后续拷贝并查看了摄像头的存储卡内容,却发现画面中只显示了自己的工位情况。“无论是手机和电脑上的图片、文字,还是自己的一举一动,都被清晰地拍到了。这之前,我工位附近从未安装过摄像头,其他同事也没有碰到这样的一种情况。”她说。
记者梳理公开案件发现,除了线下监控摄像头易引发纠纷外,“企业能否利用软件监控劳动者的电脑、手机”也是一些劳动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点。
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公司认为离职员工小李存在“干私活”“飞单”等行为,要求其在离职后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庭审中,公司提交了从小李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等文件作为证据。
法院认为,公司并未证明已告知小李会对该手机的通话进行录音并恢复数据,或已就恢复其通话信息取得小李的明确同意,故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小李无须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企业设置的各类监控是一把“双刃剑”,一旦监控方式或内容超出了合理边界,会面临诸多风险。
“如果监控范围延伸到更衣室等私密场所,或监控内容涉及个人通信、社会化媒体使用等,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权。”王天玉认为,如果企业没有谨慎保管、处理监控中的人脸等敏感信息,还可能违反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们只在公共区域安装了监控,而且会提前告诉员工和顾客。”谢胜利是河南郑州一家连锁商超企业的负责人,管理着数十家商超门店。在他看来,在超市的仓库、后厨、收银台、公共购物区等重要场所安装监控设备,是关键的管理和安全措施。谢胜利表示,“我们在超市入口和各个摄像头下方张贴了公告,多数员工和顾客对这类监控比较理解。”他说。
2025年2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该案中,一家生产牛仔裤的企业以员工王某在禁烟生产区域吸烟为由将其解雇,并在庭审中提交了监控视频证据。法院认为,办公场所不属于私密空间,企业出于管理需要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并无明确的法律禁止规定,且王某的行为确实违反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因此案涉公司解雇王某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对此,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爱东认为,从企业安全生产的角度来看,在一些特定工作场所安装监控非常必要。
王天玉表示,在高温、高压、井下等复杂工作环境中,实时监控可以有很大成效避免违规操作,保障生产安全。“对于仓库、物流运输等涉及资金安全、财产安全的场景,安装监控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他说,“此外,在一些公共办公场所,比如公司前台、会议室等,通常也能安装监控。”
王天玉表示,若要平衡企业自主管理权与劳动者隐私权等权益,重点是企业要把握最小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同时保障程序合法透明。
“具体来看,监控的手段、范围和强度,应与实现安全生产、维护基本劳动纪律等正当目的相称,并且坚持在最小必要范围内进行。”王天玉说。
王天玉建议,用人单位在满足最低监控需求的基础上,可根据行业特性再做加法。“比如,在物流、仓储、金融等行业,一些企业对核心数据、商业机密等有特殊保护需求,因此能按照比例原则,针对不一样的行业实施差异化监控场景管理。”
张爱东认为,在员工知情的前提下,在办公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或在办公电脑中安装监测软件并不必然侵犯隐私权。“但是,如果员工不知情,公司仍对员工个人手机、电脑进行监控,则可能直接构成侵权。”他说。
“判断这类监控行为是否侵权,一方面,要看被监测的手机、电脑等是否属于企业的办公设备,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劳动者监控安装情况,保障其知情权。”张爱东表示,如果员工明知其办公设备处于被监测状态却仍登录微信、QQ等社会化媒体个人账户,应当视为员工对隐私权的放弃。
王天玉进一步表示,程序合规至关重要,用人单位须就监控的位置、范围、方式等向劳动者做全面、透明的告知,同时征得劳动者集体同意。此外,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实施自动化评价的监控系统日益普遍,用人单位应设置对监控内容的人工复核方式和申诉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