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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标志着长期资金市场监管措施实施从“试行探索”迈入“规范定型”的新阶段。
2008年,证监会出台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2008年试行办法),在长期资金市场发展初期,为规范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筑牢了制度根基,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长期资金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改革不断深化,加之《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和法规的修订完善,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在金融市场格外的重视预期稳定性的当下,这份规章以程序透明化、措施清单化、权责清晰化构建起监管确定性框架,为行业发展注入了长期信心。
监管执法的可预期性,是市场主体稳定经营的前提。《实施办法》通过多重程序设计,将监管行为纳入制度化轨道,改变了以往部分监管环节“模糊化”的痛点。
根据《实施办法》内容,在一般程序层面,明确要求监管方取证、决定、送达全流程留痕管理,现场执法需2名以上持证人员;同时法制审核前置与回避制度形成双重保障,从源头上规范权力运行,确保监管工作阳光透明。
针对“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认定不适当人选”等8类影响较大的措施,《实施办法》特别增设“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复核反馈”的权利保障机制,填补了2008年试行办法的程序空白,确保监管裁量有理有据。而在“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监管指标恶化”等特定情形下,《实施办法》开辟快速处置通道,同时设置监管方“主要负责人审批”刚性约束,实现风险防控与程序正义的平衡。
程序透明是监管公信力的基石。《实施办法》让市场清晰知晓“监管红线在哪”“合规底线是什么”,为机构聚焦主业、开展业务创新预留制度空间。
对证券行业而言,明确的规则边界是良性竞争的基础。《实施办法》通过清单化、精细化的制度设计,为机构展业提供了稳定的行为准则,推动行业向合规创新转型。
相对于2008年试行办法的18类措施,《实施办法》实现监管手段的精准化调整,明确列示14类常用监管措施以及兜底条款。其不仅新增“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等契合监管实践的措施,还删除了“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等四类不合时宜的措施,并将“临时接管”等风险处置类措施移出常用监管措施清单,实施依据与程序回归《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及风险处置专项规则,提升了监管行为的规范性与针对性。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明确“同一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后不再重复采取监管措施”的原则,同时保留“确有必要及时防范风险或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例外条款。这一制度设计既厘清了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的适用边界,又堵住风险防控真空,有助于机构形成稳定、可预期的合规环境,将更多资源聚焦于科创投行、并购重组等服务实体经济的领域。
《实施办法》通过强化监管规范化,为投资者、机构、监管三方构建起互信基础,而这份坚实的信任,正是长期资金市场长期健康运行的核心资产。
对广大投资者而言,监管程序的规范化让“违法必纠”有了刚性制度保障。当市场主体出现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相关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责令公开说明”“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等监管措施可及时纠偏;紧急处置机制更能快速阻断风险传导链条,切实守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中长期资金来说,清晰透明的监管框架大大降低了市场不确定性风险,为其平稳入市、稳健运作营造了更友好的制度环境,与证监会“引入中长期资金、活跃长期资金市场”的政策导向形成合力。从行业全局看,《实施办法》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关程序规则有机衔接,共同构筑起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执法闭环。
从2008年试行到2026年正式施行,监管措施程序规范的升级,本质是长期资金市场从“快速地发展”向“高水平发展”转型的必然要求。《实施办法》所构建的监管确定性,消解了市场对“监管随意性”的担忧,让机构可以安心创新,让投入资产的人能够放心参与。
立足活跃长期资金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政策导向,《实施办法》的发布不仅是对过往监管实践的沉淀完善,更将推动行业回归服务实体、保护投资者本源,为中国特色现代长期资金市场建设注入持久动力。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